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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罚47万: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

1月14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

在我局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100笔退保保全业务中,有10笔未准确记载退保资料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申请日期。上述10笔业务中,还有8笔业务存在对退保资料中《百年人寿顾销保单退保劝阻确认书》保全申请日期进行涂改的情形。

二、错误介绍保险产品重要内容,欺骗投保人

在我局现场检查调取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承保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有34份保单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有16份保单存在错误介绍保险产品重要内容的情况,如将60周岁以上投保人享有的30天犹豫期权利介绍为15日,将趸交产品介绍为期缴产品等。上述行为涉及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下辖南京城东营销服务部、常州中心支公司、睢宁支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连云港(601008,股吧)中心支公司等多家分支机构。

董洋作为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个险工作,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剑作为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顾销工作,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合计处39万元罚款,给予董洋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给予沈剑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89号

被处罚单位: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太平南路450号1301室、1302室、1303室、1304室、1305室、1306室、1602室、1603室

主要负责人:申成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欺骗投保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

在我局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100笔退保保全业务中,有10笔未准确记载退保资料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申请日期。上述10笔业务中,还有8笔业务存在对退保资料中《百年人寿顾销保单退保劝阻确认书》保全申请日期进行涂改的情形。

二、错误介绍保险产品重要内容,欺骗投保人

在我局现场检查调取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承保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有34份保单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有16份保单存在错误介绍保险产品重要内容的情况,如将60周岁以上投保人享有的30天犹豫期权利介绍为15日,将趸交产品介绍为期缴产品等。上述行为涉及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下辖南京城东营销服务部、常州中心支公司、睢宁支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等多家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案涉保单投保退保资料、核心业务系统截图及签报、情况说明、双录视频资料及检查发现问题一览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处19万元罚款。

(二)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处20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合计处39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84号

被处罚人姓名:董 洋

住 址:江苏省沛县沛城香城路

身份证号:320322197711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欺骗投保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我局现场检查调取的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承保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有34份保单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有16份保单存在错误介绍保险产品重要内容的情况,如将60周岁以上投保人享有的30天犹豫期权利介绍为15日,将趸交产品介绍为期缴产品等。上述行为涉及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多家下辖分支机构。

董洋作为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个险工作,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双录视频资料及检查发现问题一览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董洋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81号

被处罚人姓名:沈 剑

住 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身份证号:320706198001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100笔退保保全业务中,有10笔未准确记载退保资料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申请日期。在上述10笔业务中,还有8笔业务存在对退保资料中《百年人寿顾销保单退保劝阻确认书》保全申请日期进行涂改的情形。

沈剑作为百年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顾销工作,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案涉保单投保退保资料、核心业务系统截图及签报、公司提供的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沈剑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标签: 百年人寿 江苏分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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